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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士龙与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龙,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孙士龙,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临港区。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申请执行人孙士龙与被执行人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地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士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士龙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该案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中止对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丛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