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民初8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631号原告陈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城镇居民。被告陈某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