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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8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8631号原告陈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城镇居民。被告陈某乙,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雅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