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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民初1932号,原告黄涛波与被告杨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涛波,杨翠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9民初1932号原告:黄涛波,男,1982年5月8日生,农民,住XX瑶族自治县。被告:杨翠平,男,1969年11月28日生,农民,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涛波与被告杨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七日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交费义务,应视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赖韵艳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