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民初9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詹辉、彭海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詹辉,彭海东,曹晓琴,樊金叶,博罗县鸿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詹辉,彭海东,曹晓琴,樊金叶,博罗县鸿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970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麦地东路8号绿湖新邨A1A2栋裙楼13层。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被告詹辉,男,汉族,1977年01月16日出生,住惠州市博罗县。被告彭海东,男,汉族,1970年01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曹晓琴,女,汉族,1974年06月0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樊金叶,女,汉族,1980年05月11日出生,住惠州市博罗县。被告博罗县鸿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博罗县园洲镇牛群埔工业区6栋。法定代表人樊金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詹辉、彭海东、曹晓琴、樊金叶、博罗县鸿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雄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惠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