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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5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嘉楠与被执行人曾志荣、何碧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嘉楠,曾志荣,何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709号申请执行人黄嘉楠,男,195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曾志荣,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何碧云,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952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曾志荣、何碧云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21535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汪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悦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