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807号原告:何某,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纲,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