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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1807号原告:何某,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纲,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徐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