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1117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叶连丰。被执行人:于永胜,胡斌,冯学清,胡文志。叶连丰申请执行于永胜,胡斌,冯学清,胡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817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伯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文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