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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2016)津0105执1117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津0105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叶连丰。被执行人:于永胜,胡斌,冯学清,胡文志。叶连丰申请执行于永胜,胡斌,冯学清,胡文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民初817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伯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艾文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