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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方晓明与钱燕平、陈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晓明,钱燕平,陈俊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1131号原告:方晓明,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代理人:舒伟华,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燕平,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陈俊丽,女,198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缙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晓明诉被告钱燕平、陈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晓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