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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熊金妹、吴晓伦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吴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刑初38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某,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身份证号36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高��区昌东镇尤口村朝东自然村老街**号。2013年3月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三千元。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女,1976年9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县,身份证号36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板联村老下自然村老下组**号。2013年11月因赌博被南昌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小华、代检察员邓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份至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熊某某与万金文、陈雪梅、熊双双(均已判刑)、刘会华、张群、陈新凤、李件件、罗慧婷(均在逃)等人在南昌县八一乡桐林自然村熊双双的麻将馆内等地开设赌场。上述十人在赌场中各占1/10的股份,并利用牌九以推轮庄的方式聚众赌博,该赌场每日抽头获利数千元。2016年1月28日晚,公安民警在熊双双麻将馆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赌资4万余元(已上缴)。2、2016年6月13日,被告人熊某某与魏保妹等人在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沥山村毛家菜场的一店面内开设赌场,提供赌博工具牌九、设定赌博方式(推轮庄)吸引赌博人员前来赌博,魏保妹等人从每次赌局中按一定比例抽头获利。2016年6月16日,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查获赌博工具牌九一副、扣押赌资5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的供述,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局,吸引多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的法律规定恰当。被告人熊某某、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庭审中,两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揭发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查获的赌资人民币5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熊一意人民���审员黄春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