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5
案件名称
商城县正和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与段亨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城县正和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段亨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4民初1563号原告商城县正和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MA3X42931Q。法定代表人王成友,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生,身份证号4130271971********。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商城县滨河路**号。委托代理人吴保斌,男,汉族,1947年1月14日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段亨旺,男,汉族,1971年1月15日生,住商城县。原告商城县正和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段亨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商城县正和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城县正和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商城县正和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有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继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