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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运龙与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马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龙,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马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1822号原告:陈运龙。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瑞廷,贵州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贵州黔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址:兴仁县市府南路3号。法定代表人:蒋航飞,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玉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高,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龙与被告兴仁县麻沙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马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运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5240元,减半收取计22620元,由原告陈运龙负担。审判员  罗宁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恭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