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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7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樊孝鹏与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杨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孝鹏,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杨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7448号原告:樊孝鹏,男,1977年3月28日出身,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被告:杨伟,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号雅仕苑**幢*楼。主要负责人:薛莲荷。原告樊孝鹏与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杨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樊孝鹏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孝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樊孝鹏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雪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晓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