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15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山杰尔马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杰尔马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1548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江阴市康华汽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霞祥路,组织机构代码57543371-2。法定代表人:陶芳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黄山杰尔马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弈棋镇龙井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5734210W。法定代表人:杨骏,总经理。江阴市康华汽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黄山杰尔马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聊城市德通交通器材制造有限公司、黄山屯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皖1002民初1548号民事裁定,并冻结了黄山杰尔马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所有的账号为20×××42的银行账户存款。现江阴市康华汽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康华汽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黄山杰尔马热交换系统有限公司所有的20×××42银行账户存款207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程巧云审判员 冯昱翔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