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5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刘学文与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执556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文,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564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文,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孙乐云。原告刘学文与被告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15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书:一、被告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学文偿还借款本金7978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4786.8元;二、被告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学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以79780元为本金,自2015年7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学文支付手续费220元;四、被告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刘学文支付律师费2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学文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标的为88908.8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其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发函查询被执行人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冻结了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号:36×××79。穷尽其他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广州日彩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55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峻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