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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晓霞与冯亚军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晓霞,冯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财保93号申请人:武晓霞,女,1972年8月3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冯亚军,女,1972年9月6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申请人武晓霞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亚军的工资款、住房公积金共计30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武晓霞和担保人王超分别以各自所有的冀G×××××小型轿车和冀G×××××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亚军的工资款及住房公积金共计300000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