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肖红旗申请执行石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红旗,石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575号申请执行人肖红旗,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石振光,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公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6年4月21日作出的(2016)内0826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振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石振光至今未给付。现查明被执行人石振光在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惠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石振光在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惠民支行的存款帐户,账号6217370090300422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全华审判员 何素尧审判员 段海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索梦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