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刑更1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郭XX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173号罪犯郭XX,男,生于1986年10月17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重庆市忠县人。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郭XX2012年1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郭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该犯于2014年4月24日送入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又于2015年10月11日调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郭XX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69分,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郭XX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线圈勾线工种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标准考核积分169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郭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XX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9年9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