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05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继亮、李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李继亮,李连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996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钟楼大街142号,组织机构代码77774367-1。法定代表人:余振冀,董事长。被告:李继亮,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李连云,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安丘市。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继亮、李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