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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继亮、李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李继亮,李连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5民初1996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钟楼大街142号,组织机构代码77774367-1。法定代表人:余振冀,董事长。被告:李继亮,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李连云,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安丘市。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继亮、李连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5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宣化金科钻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姜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