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7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刘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747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刘国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7472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张彦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娟、史煜,是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员工。被告:刘国军,身份证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被告刘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352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