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施立新与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立新,陈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1510号原告:施立新,男,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紫明,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钢,男,1975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施立新与被告陈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施立新于2016年11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立新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施立新负担。审判员 郝海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