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2016)湘11民终2025号上诉人熊永生因与被上诉人贺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永生,贺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永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亚辉。上诉人熊永生因与被上诉人贺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熊永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上诉人熊永生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 蓉审 判 员 李秋云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