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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民终10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文辉与被上诉人王庆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辉,王庆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10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辉,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周,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上诉人郑文辉与被上诉人王庆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眼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郑文辉是否实际支付借款。从上诉人郑文辉提供的贷款合同载明借款人为于长龙和王庆周,郑文辉主张将借款交付于长龙,但一审未起诉于长龙,二审期间郑文辉申请追加于长龙为本案当事人。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认为应追加于长龙为本案当事人,待查清案涉事实后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5)皇民三民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上诉人郑文辉。审判长 孙   玉   明审判员 庄俐审判员王时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