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郑毛云、郑阿娥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毛云,郑阿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6民特2号申请人郑毛云。委托代理人郑晓燕。被申请人郑阿娥。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郑毛云与被申请人郑阿娥申请宣告失踪一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毛云称,其与被申请人郑阿娥系姐弟关系,郑阿娥是××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30多年,无法联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郑阿娥为失踪人,请求法院判令郑阿娥失踪,指定申请人郑毛云为其财产代管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郑阿娥,女,1952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五浦村(5)上港14号,原住址与户籍地相同,系申请人郑毛云的亲姐姐。被申请人郑阿娥从198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家人无法联系,现已失踪30多年,2015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进行人口核查时未联系到郑阿娥本人,经上门调查走访,郑阿娥走失多年无法联系,故将其户口注销。申请人郑毛云申请宣告郑阿娥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郑阿娥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阿娥仍然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户口底册、户口注销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以及本案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人为失踪人。本案中,申请人郑毛云系被申请人郑阿娥的胞弟,系法定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现被申请郑阿娥下落不明满二年,申请人申请其为失踪人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财产代管人的问题。《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现申请人郑毛云作为失踪人郑阿娥的胞弟要求作为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郑阿娥失踪。二、指定郑毛云为失踪人郑阿娥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柏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