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上高县总商会担保有限公司与郑武辉、叶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高县总商会担保有限公司,郑武辉,叶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上高县总商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城交通路6号(市政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696275-5.被执行人:郑武辉,男,1985年7月5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叶欣,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无固定职业,住。本院在执行上高县总商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耀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武辉、叶欣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 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