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胡光次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244号胡光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胡光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光次缴纳罚金二万八千元,现被执行人胡光次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3)新法刑初字第83号邢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胡光次附加刑罚金二万八千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 : 王 洪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