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刑更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雷雷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刑更1138号罪犯周雷雷。2001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9月,因犯窝藏罪被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现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以被告人周雷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罪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周雷雷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于2016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郓州监狱,以罪犯周雷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周雷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雷雷在山东省郓州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罚金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雷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雷雷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井 慧人民陪审员 潘长伟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俊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