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纪洲抢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纪洲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88号罪犯王纪洲,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纪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843.83元。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宣判后,2013年9月26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纪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纪洲伙同他人预谋后,于2012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窜至新乡市人民公园,抢走被害人庞某某金项链,并持刀将庞某某刺成轻伤。该系主犯。罪犯王纪洲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纪洲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纪洲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纪洲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