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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蓝利江、赖锦生等与熊海凤、谭伟凤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利江,赖锦生,梁凤梅,熊海凤,谭伟凤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3031号原告蓝利江,女,1972年7月28日生,住广西柳江县。原告赖锦生,男,1949年9月5日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原告梁凤梅,女,1980年8月30日,住柳江县。被告熊海凤,女,1982年2月5日生,广西柳江县。被告谭伟凤,女,1963年8月10日生,广西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蓝利江、赖锦生、梁凤梅与被告熊海凤、谭伟凤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利江、赖锦生、梁凤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61元,减半收取3930元,由原告蓝利江、赖锦生、梁凤梅负担。审 判 员 谭明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韦文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