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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1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侯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21刑初163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57年11月13日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文盲,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2016年2月24日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永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0日被永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侯某某在其承包的位于永宁县李俊镇友爱村树田内投放拌有“3911”农药和老鼠药的玉米粒。2016年2月19日,被害人杨某甲放羊时,羊只误食被告人侯某某投放的玉米粒,致33只羊只被毒死,价值人民币21728.00元。被告人侯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甲经济损失14070.00元。永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其承包的树田内投放拌有有机磷农药甲拌磷的玉米,毒死他人羊只,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4日至5日,被告人侯某某在其承包经营的位于永宁县李俊镇友爱村一组汉延渠东侧的树田内投放拌有“3911”农药和老鼠药的玉米粒。2016年2月19日,被害人杨某甲放羊时,其羊只食用被告人侯某某投放的玉米粒,致33只羊只被毒死。经鉴定,从检材中检出有机磷农药甲拌磷成份。经永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毒死的羊只价值人民币21728.00元。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到永宁县公安局李俊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另查明,被告人侯某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甲经济损失1407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侯某某的身份情况;二、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2月22日18时2分,被害人杨某甲到永宁县公安局李俊镇派出所报警称:2016年2月19日12时许,其羊只在吃了李俊镇友爱村树田里的东西后开始抽搐、口吐白沫,到报案时已死亡29只;三、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到永宁县公安局李俊派出所投案自首;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永宁县李俊镇友爱村一队侯某某树苗地,在榆树苗和松树苗地内均发现玉米粒,并进行实物提取;五、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2月24日,经被告人侯某某辨认永宁县李俊镇友爱村一组其承包地树田就是其投放拌有“3911”农药和老鼠药的玉米粒的地方;六、毒物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从检材1、检材2、检材3、检材4及检材6中均检出有机磷农药甲拌磷成分;七、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成年公种绵羊1只、成年绵羯羊2只、奶山羊1只、成年绵母羊29只,价格为21728.00元;八、永宁县畜禽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凭证附照片,证实2016年2月27日,永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杨某甲所有33只绵羊已做深埋焚烧处理;九、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永宁县绿丰农资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人。其与侯某某同是李俊镇友爱村一组的村民。大约在2015年10月到11月期间,侯某某到其商店购买过“害鼠灵”牌的老鼠药;十、证人杨某已的证言,证实其与杨某甲系父子关系。2016年2月19日下午2点多,其子杨某甲给其打电话说在友爱村汉延渠东边的园子放羊时,羊中毒了。其骑着三轮车到现场,杨某甲已经把羊只赶到渠边上,有几只羊东倒西歪的,还流口水,其给羊只注射了解毒的药,总共死了33只羊;十一、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实2016年2月19日11点多,其赶着七十多只羊从李俊镇魏团村二组的家中出来,过了汉延渠向西走,经过友爱村的农田走了有五六百米,有个麦场,羊群在那里吃玉米秸秆,其打了二十多分钟的电话后,发现羊群已经到了友爱村的一块树田里,其过去赶羊时,发现一只羊四肢抽搐,口吐白沫,过了一会儿就死了,其给父亲打电话,其父到现场给羊注射解毒药,几天来羊只陆续死亡,到2月29日共死了33只;十二、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杨某甲经济损失14070.00元,并取得谅解;十三、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证实其承包了四十亩树田,位于汉延渠东侧李俊镇友爱村段友爱村九组和一组交界处,西侧是魏团村,南侧是友爱村九组。树田里有松树、白蜡、香花槐、金叶榆等树苗。2016年2月4、5日,其为了防止野兔和老鼠啃咬树苗,在自己种植的树田里撒放拌有“3911”农药和老鼠药的玉米粒,后被他人的羊只食用导致羊只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综合本案情节,被告人侯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条件,故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吴       渊       娟人民陪审员 伍文奇邓金珍人民陪审员邓金珍伍文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志       军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