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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林强与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明召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林强,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明召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孙林强。被执行人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明召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