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孙林强与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明召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林强,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明召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孙林强。被执行人高密市宏安建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明召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高商初字第9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孙建梁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