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某某、朱某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回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汉寿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朱六平朱某甲,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汉寿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2015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汉寿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汉检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晚,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驾驶汽车经过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田庄村的一条水泥路上时,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以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开车压坏新修的水泥路为由强行将车拦下,并拔掉汽车钥匙将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等三人带至被告人朱六平朱某甲家,以威胁、恫吓的手段强行向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六平朱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提请判处刑罚,并建议分别对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量刑,均并处罚金。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对汉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晚,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驾驶汽车经过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田庄村的一条水泥路上时,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以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开车压坏新修的水泥路为由强行将车拦下,并拔掉汽车钥匙将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等三人带至被告人朱六平朱某甲家,以威胁、恫吓的手段强行向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朱六平朱某甲主动向汉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朱汉宁收到汉寿县公安局追回的赃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1月24日晚上,孙汉宁孙某某开车搭乘邓振伟邓某某及邓的一个同事去汉寿县毛家滩回维乡田庄村电网改造处进行勘察。勘察完毕后,沿着进来的小路继续往前开,驶上了一条新修的水泥路。孙汉宁孙某某在新修的水泥路上行驶了几百米后,发现前面水泥路还没打好,就把车子倒好。刚把车子倒好,一大群人就围了过来。朱六平朱某甲将孙汉宁孙某某的车钥匙拔掉,要孙汉宁孙某某到他家去说。在朱家,朱六平朱某甲问路压坏了怎么办?孙汉宁孙某某说赔10吨水泥。朱六平朱某甲不同意。旁边有人就说要不把路挖掉重新修,孙汉宁孙某某说搞不起。有人在孙汉宁孙某某的车上发现了一把气枪,就要把枪扣押,朱六平朱某甲说打电话喊派出所。黄一贤黄某某说搞5万元钱来后才放他们走。孙汉宁孙某某说没有那么多钱。孙汉宁孙某某打电话喊肖建军肖某某过来。朱六平朱某甲、黄一贤黄某某说要孙汉宁孙某某最好当天把事情搞完。后来经过肖建军肖某某与朱六平朱某甲等人谈了后,就要孙汉宁孙某某出了1万元。孙汉宁孙某某交了1万元后才和其他人离开了现场。2、证人邓振伟邓某某、朱诗满朱某乙、朱诗雨朱某丙、朱诗球朱某丁、朱诗政朱某政、朱志强朱某强、朱诗新朱某新、肖建军肖某某、杨英杨某某、伍桂元伍某某的证言证明,孙汉宁孙某某开车搭乘邓振伟邓某某等人,驶上了一条新修的水泥路。周边的村民以压坏了水泥路为由强行将车拦下,并拔掉汽车钥匙将孙汉宁孙某某等三人带到朱六平朱某甲家,以朱六平朱某甲、黄一贤黄某某等人为首强行向孙汉宁孙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3、现场平面图、照片证实,孙汉宁孙某某驾驶车辆将田庄村新修的水泥路压坏的情况。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六平朱某甲、黄一贤黄某某的基本情况。5、收条证实,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收到退回赃款10000元。6、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系被动到案;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朱六平朱某甲向汉寿县公安局投案自首。7、被告人朱六平朱某甲、黄一贤黄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黄一贤黄某某看到孙汉宁孙某某的车子在田庄村新修的水泥路上走,就出来拦但没有拦住。车子走不了后准备掉头时,被朱家组的群众拦住。朱六平朱某甲看到后,走到人群中间,对孙汉宁孙某某说:“路是刚打好的,不能压”,并上前抽掉车钥匙,放在自己的口袋里,要孙汉宁孙某某等人到朱家谈。朱六平朱某甲、黄一贤黄某某跟孙汉宁孙某某说:“你们把路压坏了,今天不把事情搞完就莫想走,明天越多人知道,你要出的钱就越多。”朱六平朱某甲要朱志强朱某强把车子开到朱六平朱某甲家的禾场里。朱六平朱某甲要孙汉宁孙某某按照修水泥路的标准赔七八万钱,但孙汉宁孙某某说赔不起,只肯出两三千元。朱六平朱某甲说出两三千元就莫想走。黄一贤黄某某以孙汉宁孙某某的车上有气枪为由要挟孙,孙汉宁孙某某怕报警后没收枪就不敢报警。经过几次协商后,孙汉宁孙某某给了朱六平朱某甲1万元,朱六平朱某甲要黄一贤黄某某带几个人把路障移开,让孙开车出去。朱六平朱某甲以前在组里开会时说过水泥路没有干的时候,谁在水泥路上抓到开车的,罚的钱就买烟。孙汉宁孙某某的车子被拦下来后,朱六平朱某甲等人就想罚点钱自己用,没有报警。朱六平朱某甲将钱分掉,其中朱六平朱某甲、黄一贤黄某某各分得1000元。水泥路只有一条70公分左右的刹车痕迹,整个路面没有损坏。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实施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六平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孙汉宁孙某某的损失已经追回,可以酌情对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朱六平朱某甲宣告缓刑,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据此,对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六平朱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一贤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朱六平朱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凌闵江审 判 员 罗绍初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雨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