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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首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首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971号申请执行人: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四里河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106065-4。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首蕲,男,1971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住深圳市龙岗区。申请执行人明发集团(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首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租赁房屋返还申请人,且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4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