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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18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刘震动申请执行刘蒙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震动,罗来敏,刘蒙蒙,刘跃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882号申请执行人:刘震动,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罗来敏,女,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蒙蒙,男,1988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刘跃海,男,1992年8月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李井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震动、罗来敏与刘蒙蒙、刘跃海、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蒙蒙有皖XX号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蒙蒙的皖XX号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景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尤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