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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02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定西市安定区金星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定西市安定区金星砖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02民初3157号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定西市安定区金星砖厂。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符家川镇金星村马黄墩社。法定代表人:陈吉广,该砖厂厂长。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西市安定区金星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白银市三通锅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惠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