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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傅丽、傅强与谢建新、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丽,傅强,谢建新,邵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4237号原告:傅丽,女,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傅强,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谢建新,男,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邵燕,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傅丽、傅强与被告谢建新、邵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用5900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