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艳华与相国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华,相国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854号原告:张艳华,女,汉族。被告:相国林,女,汉族。原告张艳华与被告相国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张艳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艳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张艳华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彩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