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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81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蒋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81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行贿罪,经靖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于2015年10月18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百色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5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8日由靖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行贿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许兰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3月份期间,被告人蒋某作为河南省商水县永丰彩印厂的业务员,在德保县开展宣传资料推销业务。为了确保德保县财政局向其订购“强农惠农政策读本”(以下简称“政策读本”),蒋某给予时任德保县财政局局长何某(已另案判刑)30000元。在收到钱款后何某私下与蒋某定好每本“政策读本”的采购单价,过后蒋某再串通项城市世博印务有限公司和周口市高威彩印工艺有限公司进行虚假招投标并顺利成为德保县财政局采购“政策读本”的供应商。公诉机关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出了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3月份期间,被告人蒋某作为河南省商水县永丰彩印厂的业务员,在广西德保县开展宣传资料推销业务。为了确保德保县财政局向其订购“强农惠农政策读本”(以下简称“政策读本”),蒋二峰给予时任德保县财政局局长何某(已另案判刑)人民币30000元。何某收到钱款后与蒋某定好每本“政策读本”的采购单价为6.2元,采购数量为10万本。蒋某得到定单后,故意串通让项城市世博印务有限公司和周口市高威彩印工艺有限公司虚假参与德保县财政局“强农惠农政策读本”采购项目招投标,并由蒋某代表项城市世博印务有限公司、张某代表周口市高威彩印工艺有限公司进行网上竞标,竞标价分别为6.5元、6.4元一本,蒋二峰以每本6.2元的竞标价顺利中标,成为德保县财政局采购“政策读本”的供应商,中标后,德保财政局于2015年7月6日汇给商水县永丰彩印厂“政策读本”款620000元。被告人蒋二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投标、竞标材料。证实河南省商水县永丰彩印厂、项城市世博印务有限公司、周口市高威彩印工艺有限公司参与德保县财政局“强农惠农政策读本”采购招投标的事实。2、德保县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证实德保财政局于2015年7月6日汇给商水县永丰彩印厂“政策读本”款620000元。3、证人蒋某、张某的情况说明。证实其按蒋某的要求代表项城市世博印务有限公司、周口市高威彩印工艺有限公司参与德保县财政局“强农惠农政策读本”采购项目招投标的事实。证人何某(德保县财政局局长)证言。2015年初,河南省的蒋某到他办公室推销印刷农村强农惠农政策读本,过后经过财政局班子讨论,决定订购该读本。2015年3月、4月份,蒋某又到他的办公室商谈读本的单价,经过双方商谈定价每本6.2元,订购10万本。蒋二峰离开他办公室时留下一个信封,里面有3万元人民币。他收下后用于自己生活开支。5、证人黄某(德保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证言。证实2015年德保县财政局在采购“强农惠农政策宣传读本”开始投标前,时任局长何某叫他到办公室跟一个何南姓蒋的老板商定读本的采购单价,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每本6.2元定价。一供采购10万本。6、被告人蒋某供述。他作为河南省商水县永丰彩印厂的业务推销员,得知德保县财政局需要做一批强农惠农政策宣传读本,他就拿样本到德保县财政局找局长何某推销,推销承诺给何某5%回扣费,当时何某说要经过班子讨论才能决定。2015年春节后,他又到何某办公室了解情况,何说已经过讨论决定,要做强农惠农政策宣传读本,他为了得到这个业务,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装有30000元人民币现金的信封放在何某的办公桌上,并对何说:这是一点心意,希望多多关照,后何收下这笔款。过后他又到何某的办公室商谈“政策读本”的单价,最后决定订购10万本,单价为6.2元。在商谈单价时,有他、何某、黄某等三个人在场。因为采购“政策读本”要经过招投标的,所以他代表河南省商水县彩印厂参与竞标,竞标价为每本6.2元;安排他侄子蒋某代表项城市世博印务有限公司参与竞标,竞标价为每本6.5元;安排其朋友的儿子张某代表周口市高威彩印工艺有限公司参与竞标,竞标价为每本6.4元,最后是他中标。得到了德保县财政局“强农惠农政策读本”采购项目。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蒋某于1974年7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住项城市范集乡蒋庄村自然屯。实施上述行为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证实本案查明的事实,且被告人蒋二峰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30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农程兰审 判 员  冯福策人民陪审员  严小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粟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