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23民初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蔡艳玲、葛亚梅与袁丰、袁显兵、仲伟仁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艳玲,葛亚梅,袁丰,袁显兵,仲伟仁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2236号原告:蔡艳玲,女,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25委。原告:葛亚梅,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21委。委托代理人:熊伟,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丰,男,汉族,乾安县人,1966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乾安县大师村。被告:袁显兵,男,汉族,乾安县人,1996年4月20日出生,现住乾安县大师村。被告:仲伟仁,男,汉族,乾安县人,1958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通榆县双岗镇。本院在原告蔡艳玲、葛亚梅与被告袁丰、袁显兵、仲伟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退回原告40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承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