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5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林晓明与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晓明,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204号申请执行人林晓明,女,1958年11月9日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法定代表人董明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晓明与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晓明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到被执行人延边华文实业有限公司在吉林省龙井市有房屋和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但暂时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5执204号执行案件对(2014)龙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 哲执行员 崔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哲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