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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38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广军与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广军,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38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广军,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章,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邱青森,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川,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静,山东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广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广军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一份,以“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已向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广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广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收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郭广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赵平洋代理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