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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刑更1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罪犯陈建全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刑更1230号罪犯陈建全,男,出生于1990年4月21日,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陈建全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珠中法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陈建全的量刑部分,上诉人陈建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罪犯陈建全于2014年9月23日送入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2015年10月转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陈建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55分。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建全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从事箱包生产劳动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6年6月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55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建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全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户 娆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