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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8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岑亚右与王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亚右,王日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541号原告:岑亚右,男,1972年3月19日生,现住乐业县。被告:王日清,男,1971年10月9日生,现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岑亚右诉被告王日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岑亚右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亚右以被告已如数兑现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岑亚右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其自动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亚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岑亚右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廖厚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云波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