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恢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61申请执行人张蕊和被执行人黄忠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蕊,黄忠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653号申请执行人张蕊,女。被执行人黄忠记,男。本院申请执行人张蕊和被执行人黄忠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忠记、陈宁坡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住���费等共计109059.24元,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共计4942元。但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蕊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显著不足;被执行人黄忠记名下陕A8NS**猎豹牌机动车、陕AYD2**江淮牌机动车,被执行人陈宁坡名下陕AK83**北京现代牌机动车、陕AB87**北京现代牌机动车,均被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系统予以查封。此外,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黄忠记、陈宁坡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执恢6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曲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