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吴芳欣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芳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63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芳欣,无业。2014年7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11月8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2015年3月1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6年2月1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芳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芳欣到庭参加了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下午2点多,具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吴芳欣购买冰毒,因吴芳欣手中没有冰毒,吴芳欣便电话联系董某某(另案处理)称有个翻译想买点冰毒,让董某某送到胶州市吴芳欣家中。董某某到吴芳欣家客厅以600元价格向具某某贩卖冰毒0.6克,吴芳欣从中获利100元。综上,被告人吴芳欣贩卖毒品1次,共计0.6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芳欣犯贩卖毒品罪,并提交了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吴芳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其辩解称其存在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2015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下午2点多,具某某联系被告人吴芳欣购买冰毒,因吴芳欣手中没有冰毒,吴芳欣便电话联系董某某(另案处理)称有个翻译想买点冰毒,让董某某送到胶州市吴芳欣家中。具某某将600元给吴芳欣,吴芳欣在自己家客厅以500元的价格从董某某手中购买0.6克冰毒,后吴芳欣将该0.6克冰毒交给具某某,吴芳欣从中获利100元。综上,被告人吴芳欣贩卖毒品1次,共计0.6克。另查明,被告人吴芳欣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检举龙某吸毒,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李某,现该二人均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后吴芳欣检举王某某吸、贩毒,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吕某(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时,王某某并未被公安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现二人均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王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已被公安机关立案、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有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案发的经过情况;有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详单、现场检测报告、证据保全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证明、视听资料等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芳欣居中倒卖毒品并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吴芳欣所提的其存在立功表现的辩解意见,经查吴芳欣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刘某某、李某、吕某,但该三人均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吴芳欣带领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但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时,王某某并未被公安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且其举报的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线索亦未查实,不能认定吴芳欣存在立功表现,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吴芳欣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不得假释。被告人吴芳欣有前科劣迹但其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刘成龙等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吴芳欣到案后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芳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栾 冲代理审判员 郭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路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