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蛟河市弘顺电动门经销处诉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蛟河市弘顺电动门经销处,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952号原告:蛟河市弘顺电动门经销处,住所:蛟河市民主街。经营者:唐振云。被告: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于海芹,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弘顺电动门经销处诉被告吉林万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10月21日,原告蛟河市弘顺电动门经销处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弘顺电动门经销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弘顺电动门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蛟河市弘顺电动门经销处负担。审 判 员 许嘉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邰思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