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刘格林与成都万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格林,成都万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川0104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刘格林,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成都万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庄文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格林与成都万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万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因申请执行人刘格林未提供被执行人成都万鑫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萌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陈正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