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奚圣旭与杭州扬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孙秋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奚圣旭,杭州扬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孙秋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奚圣旭,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扬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官村腾达路***号******室。代表人:孙秋秋,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浪,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秋秋,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上诉人奚圣旭因与被上诉人杭州扬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路桥分公司、孙秋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审理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5)台路商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退还给上诉人奚圣旭。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