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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48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柏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4859号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霞(系公司员工)。被告:沈柏林,男,195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河南光辉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乔东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 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