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终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道禹与被高泽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道禹,高泽强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1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道禹,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张得利,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泽强,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陈有为,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道禹因与被上诉人高泽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道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得利,被上诉人高泽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友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道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马 林代理审判员 姚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梦李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