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曾六山寻衅滋事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湘13刑申26号曾六山:你因寻衅滋事一案,对新化县人民法院(2014)新法刑初字第468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诉称,你系遭到他人陷害时采取的正当防卫,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宣告无罪。本院经审查,你在公共场所无故砸坏4人正在行驶的车辆,后来在粉面店用餐时又无故将1名顾客的手机摔在地上并对该顾客进行殴打。对于你的犯罪事实,不仅有受害人的陈述,还有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证实,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你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对你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无不当。你申诉提出的理由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认定。综上,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来自: